天津各区的营业性演出办理媒体组织演出
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条件?
(一)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;
(二)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(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)。
影视制作审批条件及相关材料:
(一)天津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;
(二)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三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(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)原件、及身份证;
(五)住所使用权证明;
(六)经办人带《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》(在表格下载栏下载)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注: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,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。
未办有何处罚?
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。
变更演出举办单位、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;变更演出的名称、时间、地点、场次未重新报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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